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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许桂荣与王俊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桂荣,王俊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563号原告:许桂荣,女,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被告:王俊玲,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原告许桂荣与被告王俊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许桂荣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桂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许桂荣负担。审判员  周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璐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