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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余军与鲁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军,关月红,鲁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余军,男,1966-2-4出生汉族,地址敖镇联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家属区。被执行人关月红,女,汉族,地址敖镇赛马场小区。被执行人鲁金明,男,1979-11-17出生汉族,地址敖镇赛马场小区。申请执行人余军与被执行人鲁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6)内0623执121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