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超雄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超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36号罪犯林超雄,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超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369元,并对总额人民币116845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莆刑终字第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5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送达的时间为2015年8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超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超雄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超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超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超雄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超雄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