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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左辉与张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辉,张建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2528号原告左辉,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被告张建华,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原告左辉与被告张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雪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