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海林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76号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海林,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刑初字第21号判决,执行王海林罚金9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海林9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