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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海林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76号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海林,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刑初字第21号判决,执行王海林罚金9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海林9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