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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玉亭与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亭,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621号原告:张玉亭,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被告:威海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崮山讲东村。法定代表人:王德明,经理。原告张玉亭与被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