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玉亭与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亭,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621号原告:张玉亭,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被告:威海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崮山讲东村。法定代表人:王德明,经理。原告张玉亭与被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