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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谭某才、冯某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才,冯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7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才,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林县。被执行人:冯某英,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彝族,现下落不明。申请人谭某才申请执行冯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桂1030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谭某才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冯某英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了解。经查,被执行人冯某英是西林县中医院的医护人员,目前只领取西林县财政拨发的差额工资外,没有其他收入可供执行,且西林县财政拨发的差额工资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扣划。本院将调查情况向申请人谭某才反馈后,申请人谭某才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1030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启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海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