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诉卢海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公司,卢海湘,卢坤,卢建国,邓志远,邓志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1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公司负责人凌庆联,该支行行长。住所地浏阳市圭斋东路*号。委托代理人周利,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胜利,该支行职员。被告卢海湘,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卢坤,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卢建国,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志远,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志敏,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公司与被告卢海湘、卢坤、卢建国、邓志远、邓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公司撤回对卢海湘、卢坤、卢建国、邓志远、邓志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卫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