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诉攀枝花市睿银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地鑫工贸有限公司、袁野、曾俊、倪琳、施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攀枝花市睿银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地鑫工贸有限公司,袁野,曾俊,倪琳,施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264号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住所地盐边县。法定代表人:黄志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孝(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男,汉族,1973年4月5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攀枝花市睿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凯悦宾馆6楼601。法定代表人:袁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彬(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攀枝花市地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矿务局供应处油库东,公司注册号:510400000022623。法定代表人:倪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野,男,汉族,1986年8悦29日,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曾俊,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倪琳,女,汉族,1974年10月4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寒,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诉被告攀枝花市睿银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地鑫工贸有限公司、袁野、曾俊、倪琳、施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借款行为涉嫌诈骗,需待公安机关做出结论后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严天洪审 判 员 冯川东人民陪审员 祝明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