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任军伟与濮阳市建设路利升综合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军伟,濮阳市建设路利升综合商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578号原告任军伟,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濮阳市建设路利升综合商行(鹏源酒城),住址濮阳市开州路与建设路口东路北。关于原告任军伟诉被告濮阳市建设路利升综合商行(鹏源酒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军伟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亚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