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03民初6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正芬与金沛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正芬,金沛然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3民初6477号原告田XX,女,195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金XX,男,195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诉被告金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田XX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禹金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雨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