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3民初6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正芬与金沛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正芬,金沛然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3民初6477号原告田XX,女,195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金XX,男,195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诉被告金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田XX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禹金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雨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