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金梅与李正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梅,李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1272号原告:马金梅,女,回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大专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李正军,男,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中专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梅诉被告李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郭慧萍审判员杜卫军人民陪审员马鹏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周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