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李英仆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李强,李英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88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雷梅,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强,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英仆,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诉被告李强、李英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飞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