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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永大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艺迈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永大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艺迈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809号原告江苏永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沿河西路。法定代表人欧永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星,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艺迈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任港社区五组。法定代表人康莉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艺迈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大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永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永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维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