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20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海根、张金妹等与国网上海电力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根,张金妹,王俊,束永丽,王嫣琦,王瑛,钱文菁,国网上海电力公司,上海南外滩房产实业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20762号原告王海根,男,1945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原告张金妹,女,1949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原告王俊,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原告束永丽,女,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原告王嫣琦,女,1996年8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原告王瑛,女,1970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原告钱文菁,女,1993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铭,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上海电力公司。住所地本市南京东路XXX号。被告上海南外滩房产实业公司。住所地本市陆家浜路XXX号一夹层02室。法定代表人邬超弟。委托代理人陶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根、张金妹、王俊、束永丽、王嫣琦、王瑛、钱文菁诉被告国网上海电力公司、上海南外滩房产实业公司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根、张金妹、王俊、束永丽、王嫣琦、王瑛、钱文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根、张金妹、王俊、束永丽、王嫣琦、王瑛、钱文菁负担。审 判 长 巢 炯审 判 员 顾国建人民陪审员 时 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琳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