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尹君与展广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君,展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062号申请人尹君,男,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长安乡洪信村九社*号,联系电话189XX****XX被执行人展广金,男,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宁和园A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9XX****XX尹君申请展广金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5-6549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5-6549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治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