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涿鹿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涿鹿宏源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鹿宏源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506号原告:涿鹿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西关大街。法定代表人:郝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振海,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丽娜,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鹿宏源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正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建鸿,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涿鹿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涿鹿宏源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涿鹿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是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涿鹿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