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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皇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258号原告:皇某,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相海,安阳市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随良,安阳市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皇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皇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