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史双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史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56号905室。法定代表人黄永军。被执行人史双红,女,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依据业已生效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46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案款21098.24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16元,合计21314.2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双红人民币21314.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征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