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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82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告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男,广东省潮州市人。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2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杨江苏、黄河辉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 自2016年12月始,被告人陈某为牟取私利,以帮助提高信用卡额度、申请贷款为名,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取得联系,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2638元,分别为: 1.2017年2月6日,被告人陈某以“网贷信用卡融资规划”微信名与被害人游某取得联系,假称可以帮助提高信用卡额度,骗得游某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支付宝账号和支付宝密码后,登陆游某的支付宝客户端,以消费的形式刷走游某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内人民币7800元。 2.2016年12月19日,被告���陈某以“信用卡融资规划杨威珍”微信名与被害人郑某取得联系,假称可以帮助提高信用卡额度,骗取郑某信用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和支付宝密码等信息,随后登陆郑某的支付宝客户端,刷走其支付宝余额人民币1000元、民生信用卡人民币3500元、平安信用卡人民币2200元。 3.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陈某以“信用卡融资规划”微信名与被害人叶某取得联系,以为叶某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叶某的身份信息、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登陆叶某的支付宝客户端,以消费的形式刷走其支付宝招联金融平台人民币1000元和花呗平台人民币438元。 4.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以“网贷信用卡融资规划”微信名与被害人鲍某加为微信好友,鲍某提出需贷款2万元,陈某骗取其人民币1700元手续费后,不再与被害人联系,亦未为被害人办理贷款。 5.2016年12月08日,被告人陈某以“贷款融资规划”微信名与被害人江某加为微信好友,江某提出需贷款10万元,陈某在收取被害人5000元手续费后,不再与被害人联系,亦未为被害人办理贷款。 2017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案发后,陈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游某退回赃款人民币7800元,向被害人郑某退回赃款人民币6700元,向被害人叶某退回赃款人民币1438元,向被害人鲍某退回赃款人民币1700元,向被害人江某退回赃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被害人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具有认罪、全部赔偿、全部谅解的从轻��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 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电脑主机一台,均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佩 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