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8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蔡清华、许仁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蔡清华,许仁斌,施清体,许钰敏,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旗牌王(泉州)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872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法定代表人:郑学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邱小芳,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清华,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良、黄丽真,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仁斌,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施清体,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57年9月3日出生,现住内地住址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钰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内地住址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本院追加):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75480596。被告(本院追加):旗牌王(泉州)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成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736099。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蔡清华、许仁斌、施清体、许钰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蔡清华、许仁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万元、利息42798.19元、罚息28311.33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判令被告蔡清华、许仁斌偿付原告律师费37000元;3、判令被告施清体、许钰敏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被告蔡清华向本院申请追加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旗牌王(泉州)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理由是原告提供的证据编号为“个借贷字第123042015005814”的《借款合同》明确载明“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编号为公高保字第X201654653-1号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旗牌王(泉州)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编号为公高保字第X201654653-2号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可见上述两公司需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向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本公司因自身生产经营融资需要,借用蔡清华的名义向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借款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个借贷字第123042015005814号,上述借款确系本公司使用,与借款人蔡清华及其配偶无关,如果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及损失,也一并由本公司全部承担。”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也已接收蔡清华向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借款的放贷账号。旗牌王(泉州)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亦于2016年10月1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入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本院经审查决定追加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旗牌王(泉州)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山市恒悦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对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刘世界对旗牌王(泉州)制衣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交由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卢书琪代理审判员 庄丹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巧如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