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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勇与王义德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王义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1888号原告:张勇,男,个体户。被告:王义德,男,个体户。上列原告张勇与被告王义德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因被告王义德未能返还购房协议金,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义德返还购房协议金10000元。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王义德系房产中介经营者,2016年8月4日,张勇在王义德处选中一套位于临河区朗润园x区x号楼x楼x户的楼房,面积123平方米,房屋总价23万元,当时王义德收取张勇购房协议金10000元,并出具了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张勇购房协议金¥10000元,朗润园x区x号楼x楼123㎡x户。此据收款人:王义德,2016年8月4日。”后来该房屋被工头出售给他人。被告王义德系房产中介即居间人,其义务是为委托人即原告张勇提供订约机会,居中斡旋,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只有在其促成合同成立,居间有结果时才得请求支付报酬,被告王义德在本次居间活动中未能促成原告张勇购房成功,案涉房屋也不是被告王义德所有,其收取原告张勇10000元无法律依据。故本案案由应为居间合同纠纷,对原告张勇要求被告王义德返还购房协议金1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义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勇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勇已预交25元,由被告王义德负担25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宏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霞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