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民辖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福溪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福溪建材有限公司,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南徐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5578R。法定代表人:朱贤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福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安徽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14229B。法定代表人:陈碧云,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五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234862432128。法定代表人:陈俊,该院院长。上诉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福溪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2民初1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不应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施工合同纠纷,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本案应当优先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2月18日,合肥福溪建材有限公司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综合楼外墙干挂花岗石施工分包工程合同》,约定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总承包的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综合楼工程外墙干挂花岗石施工工程分包给合肥福溪建材有限公司施工。此后,合肥福溪建材有限公司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结算、支付发生纠纷。本案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肥福溪建材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在安徽省霍邱县,本案应由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驳回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综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海龙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