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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文湘付申请执行蒋诗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湘付,蒋诗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文湘付,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尉犁县英库勒镇。被执行人:蒋诗章,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台县刘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2民初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蒋诗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蒋诗章的银行存款51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