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恩齐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新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恩齐,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新余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2792号原告胡恩齐,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新余分公司(原名江西省电信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人民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廖春,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一民,该公司员工。原告胡恩齐(下称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新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恩齐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新余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恩齐承担。审 判 长 钟卒理人民陪审员 邹艳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