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行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师武民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武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行初91号原告师武民,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卫霞,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地址: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虎成,区长。委托代理人孙国宾,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武民诉被告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中,原告师武民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师武民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师武民负担。审 判 长 王 艺审 判 员 任海霞助理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秀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