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于超与威海锦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超,威海锦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于超,女,汉族,1991年8月13日出生,住威海经区环山路。被执行人威海锦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陈家疃村香庭湾。法定代表人许晓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超与被执行人威海锦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锦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业已收到全部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287-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