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鸿驻凸轮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佛山市鸿驻凸轮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848号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锦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慧,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鸿驻凸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啃四村花社天申塘。法定代表人:李锦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强,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鸿驻凸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何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