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金霞、王银花等与王义纯、大冶市汪仁镇王贵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霞,王银花,王桂花,王义纯,大冶市汪仁镇王贵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547号原告王金霞。原告王银花。原告王桂花。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胜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义纯。委托代理人周海平(特别授权),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冶市汪仁镇王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冶市汪仁镇王贵村。法定代表人周汉平,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彦(特别授权),大冶市汪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王金霞、王银花、王桂花与被告王义纯、大冶市汪仁镇王贵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霞、王银花、王桂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霞、王银花、王桂花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霞、王银花、王桂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50.00元,由原告王金霞、王银花、王桂花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