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5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尹京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凯百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京,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凯百货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5372号原告:尹京,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凯百货超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B座3区一楼103号,组织机构代码L55034497。经营者:赖其庆。委托代理人:朱小林,男,系被告员工。原告尹京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凯百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l、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591.8元,并支付赔偿金5,9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京、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凯百货超市的委托代理人朱小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购买时间、购物地点:2016年10月26日、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凯百货超市。二、涉案商品名称、购买价格:金沙巧克力16粒装(200G/盒),共11盒,单价为53.8元/盒,合计591.8元。三、涉案商品存在的问题:原告主张涉案产品属于过期食品。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被告予以否认,并称涉案食品非其所销售。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原告所提交的食品实物照片显示涉案的食品外包装上生产日期为“20151215”,保质期为10个月。此外,原告所提交的购物视频中清晰地还原了原告购物经过;2、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确认购物小票、视频的真实性,但否认涉案食品为其所销售;3、经法庭明确询问,被告表示其无法提交原告购物时被告处的监控视频。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及当事人提交的购物小票、照片、实物、视频等证据材料相互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销售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购物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所购买的食品的保质期均在其购买前届满,即原告购买涉案食品时,该商品已超过了保质期,但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凯百货超市仍然在销售。被告虽否认其向原告销售过涉案食品,但被告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购物小票及购物视频的真实性,原告已完成了其在被告处购买涉案食品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实涉案食品非其所销售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本院确认被告向原告销售了涉案的过期食品。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凯百货超市明知涉案食品已过保质期仍在货架上销售,其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凯百货超市向其支付相当于十倍货款的赔偿金5,91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基于上述理由,原告有权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解除合同后,原告应将货物返还被告,被告将货款591.8元退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尹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凯百货超市金沙巧克力16粒装(200G/盒)11盒,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凯百货超市在收到退货同时退还原告尹京货款591.8元;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凯百货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京支付赔偿款5,9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丹丹(兼)书记员 曾 雄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