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行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6行终2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铁西区腾飞路3号。法定代表人:罗建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因不服文书送达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1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案由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判长 范秀贤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李学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