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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行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6行终2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铁西区腾飞路3号。法定代表人:罗建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因不服文书送达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1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案由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判长  范秀贤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李学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