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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耨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612号原告刘某,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赤峰建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赤峰建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仲德审 判 员  刘东飞人民陪审员  陈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