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卜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67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某,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荣海波,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17〕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查明:2016年11月27日2时许,在本市丰台区西罗园食味客餐馆外,被告人卜某的丈夫江益明与被害人关某、余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卜某持铁勺将被害人关某、余某头部打伤,致被害人关某左侧颅面多发骨折、头外伤、左手外伤,致被害人余某头皮小范围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关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余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卜某于2016年12月1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卜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卜某系初犯、偶犯,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案发后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卜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卜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卜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卜某具有悔罪表现,故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立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