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琛与湖南鸿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琛,湖南鸿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307号原告:王琛,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湖南鸿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振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琛与被告湖南鸿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王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鸿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琛撤诉。案件受理费64765元,减半收32382.5元,由原告王琛负担。审 判 长 廖金华审 判 员 王振华人民陪审员 杨春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