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航与被告张卓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13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航,张卓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136号原告:刘航,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被告:张卓成,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原告刘航与被告张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刘航负担。审判员 谢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