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晖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谢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晖,男。申请执行人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晖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晖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7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谢晖在我院以(2016)陕0104执2181号案件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邱俊杰支付相关费用30万元,2017年4月19日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谢晖、邱俊杰达成和解协议,三方核对账务后由邱俊杰支付差额后(2016)陕0104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文静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12日地点:本院执行二庭711合议庭成员:杨兴龙张胜利徐炜汇报人:杨兴龙记录:贺文静杨:申请执行人: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41号蔚蓝花城小区47幢1单元11605室。法定代表人贺新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晖,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西梆子市街迎春小区14楼5-23号,身份证号610104197112130616。申请执行人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晖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晖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7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谢晖在我院以(2016)陕0104执2181号案件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邱俊杰支付相关费用30万元,2017年4月19日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谢晖、邱俊杰达成和解协议,三方核对账务后由邱俊杰支付差额后(2016)陕0104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现(2016)陕0104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大家意见?徐:执行完毕,同意结案。张:执行完毕,同意结案。决议:(2016)陕0104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