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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执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齐敏申请执行王兵继、王军继、王美燕交通事故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敏,王兵继,王军继,王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敏,女,1996年3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王兵继,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王军继,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王美燕,女���1983年7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内0826执7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军继在陕坝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现结案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军继在陕坝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润宾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陆全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