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催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玛丽尚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玛丽尚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催113号申请人:佛山市玛丽尚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中国财富陶瓷城一期F6-1-7。负责人:王振。申请人佛山市玛丽尚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12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佛山市玛丽尚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8140084、票面金额为3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玛丽尚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玛丽尚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月审 判 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蒙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