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东台市艳阳果蔬专业合作社与刘永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艳阳果蔬专业合作社,刘永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798号原告:东台市艳阳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三仓镇中小企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周元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中伟,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清,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富平,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台市艳阳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永清种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东台市艳阳果蔬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艳阳果蔬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艳阳果蔬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台市艳阳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储鹏杰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伟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