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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东台市艳阳果蔬专业合作社与刘永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艳阳果蔬专业合作社,刘永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798号原告:东台市艳阳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三仓镇中小企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周元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中伟,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清,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富平,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台市艳阳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永清种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东台市艳阳果蔬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艳阳果蔬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艳阳果蔬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台市艳阳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储鹏杰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伟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