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文艳与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艳,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414号原告:李文艳,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马峪乡桃园村农民,住清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红(系原告嫂子),女,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改桃(系原告母亲),女,山西省清徐县马峪乡兽医站退休职工,住山西省清徐县。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文源路7号。负责人:荣红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华,女,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山西省清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秋仙,女,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清徐县。原告李文艳与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红、李改桃,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华、贾秋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文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偿还李文艳借款10万元。2.请求判令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李文艳利息4500元(从2017年1月-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3.请求判令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李文艳从2017年4月到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08年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李文艳借款10万元整,当时约定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并给李文艳书写借条一份。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按月支付李文艳利息到2016年12月底,从2017年1月份开始就不再按期支付利息,经催要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以各种借口推辞。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李文艳的全部诉讼请求。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于起诉状中陈述的借款事实和利息约定以及诉讼请求都无异议,但是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加上公司的原法人荣学泽突然去世,公司正在整顿当中,近期内无法归还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9月26日,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李文艳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5分,并给李文艳书写借条一份。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按月支付李文艳利息到2016年12月底,从2017年1月份开始就不再按期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文艳借款的事实,有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条予以证实,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也认可借贷事实,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李文艳要求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李文艳借款10万元、利息4500元(从2017年1月至3月)以及至本院确定的偿还之日止的按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荣桂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