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执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光国申请执行陈福庆债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国,陈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光国,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罗平县人。被执行人:陈福庆,女,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罗平县人。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云0324民初43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1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陈福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4897.18元及云D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1辆,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于2016年11月16日查封了云DX**号小型轿车,但未实际控制;后因财产申报不实,被执行人陈福庆被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决定司法拘留15日。本案现已执行到位9942元,申请人还有150058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2017年3月27日,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