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亚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晓德,赵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1刑初194号自诉人康晓德,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本科文化,农民,住修武县。被告人赵亚云,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高中文化,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工,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康晓德以被告人赵亚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康晓德及被告人赵亚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康晓德诉称,2016年8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82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赵亚云偿还欠款12.1万元及利息。被告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执行,修武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在执行期间,被告人没有履行承诺的还款义务被拘留,另隐瞒自有房产,不如实申报。并提交了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亚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提请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本院审理过程中另查明,2016年12月7日,本院向被告人赵亚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2017年1月10日向被告人赵亚云送达了(2016)豫0821执7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其在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中州机械厂家属院41号楼3单元32号住宅一套。2017年5月4日,口头查封被告人赵亚云所有的豫H×××××号思威牌轿车一辆。被告人赵亚云未向法院如实申报其所有的房产与车辆。2017年5月4日,决定对赵亚云罚款5000元、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赵亚云仍不履行义务。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赵亚云与自诉人康晓德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151000元,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亚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2016)豫082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2.申请执行书与立案表;3.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与送达回证;4.执行裁定书与送达回证;5.执行笔录;6.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与回执;7.和解协议与票据;8.被告人赵亚云当庭供述;9.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且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云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罚款、拘留后扔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本案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赵亚云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判决义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亚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苗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