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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果各、田春红买卖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果各,田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62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果各,女,1998年10月1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人马果各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1月12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春红,女,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陕西省大荔县。被告人田春红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1月12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果各、田春红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果各、田春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4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果各至苏州市吴江区某公司,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田春红购买假居民身份证4张。归案后,被告人马果各、田春红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果各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果各、田春红买卖身份证件,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果各、田春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果各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果各、田春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1、马某4、周某、陈某、马某3、毛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伪造信息、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果各、田春红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果各、田春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果各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果各、田春红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马果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田春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果各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田春红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程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