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民终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邓维芳、盘县鸡场坪镇(原松河乡)松林村七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维芳,盘县鸡场坪镇(原松河乡)松林村七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维芳(曾用名邓维方),男,1941年8月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现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男,1978年1月15日生,住贵州省盘县,系邓维芳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县鸡场坪镇(原松河乡)松林村七组,住所地:贵州省盘县鸡场坪镇(原松河乡)松林村。代表人:金朝荣,男,1972年7月14日生,彝族,盘县鸡场坪镇(原松河乡)松林村七组组长,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发慧,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10307018。上诉人邓维芳与被上诉人盘县鸡场坪镇(原松河乡)松林村七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维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 光审判员 刘 靖审判员 蒙彩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启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