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与郑艳艳、闻世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郑艳艳,闻世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33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玉光街。负责人王䶮,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娇婷、胡之光,均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艳艳。被告闻世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诉被告郑艳艳、被告闻世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董国辉二○一七年五十二日书记员 徐虹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