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吕长凯与尤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凯,尤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03民初1557号原告:吕长凯,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娜,女,1973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原告吕长凯与被告尤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长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长凯诉称:原告一直在做扫帚生意,且一直向德阳东电送扫帚,被告系东电的库房保管员。因送货业务,原告认识了被告。2013年11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考虑到自己的儿子也在东电上班,原告与被告因业务关系常联系,原告便向被告出借现金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当时说两三个月后归还便没有约定利息。2014年1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现金同时出具20000元的借条一张给原告。2015年2月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没有钱为由推脱,随后被告承诺5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为每月600元。从2015年2月起被告每月通过银行支付600元利息给原告,但至2015年12月被告便未再支付,原告向其索要借款和利息,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同时被告收回之前的两张借条重新出具了一张50000元的借条,并承诺每月600元的利息。但被告出具借条后至今仍不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从2015年12月16日起,每月支付资金利息600元直至付清本息为止(利息截至2017年4月为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尤娜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吕长凯与被告尤娜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尤娜不按照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责任。双方之间约定月利息600元,即年利率14.4%,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尤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长凯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4%,从2015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被告尤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