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国林、徐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国林,徐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抗3号抗诉机关: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徐国林,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炮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审被告:徐辉,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审原告徐国林诉原审被告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上饶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饶检民监[2017]3623000000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程晓斌审判员 范全敏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