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付菁与被告付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菁,付应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583号原告:付菁,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付应辉,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菁与被告付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菁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菁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付菁负担。审判员 高祖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昂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