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士林、张寅与被执行人兴城蓝德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士林,张寅,兴城蓝德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876号申请人:高士林,男,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人:张寅,女,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申请人:兴城蓝德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高家岭乡汤上村。法定代表人:田长纯,公司董事长。高士林、张寅申请执行兴城蓝德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兴沙民初字第0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士林、张寅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沙民初字第02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木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