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俊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俊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786号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住址上海市静安区三泉路999弄会所。法定代表人:邬美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春江,该公司职员。被告:张俊荣,女,1976年12月19日生。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俊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金莉 百度搜索“”